珠海:商办建筑不得以公寓、家园命名从即日起,珠海市的商业、办公建筑不得以租代售,不得以公寓、家园等命名。记者23日从珠海市住规建局获悉,《关于加强商业办公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》(下称《意见》)已于日前正式实施,以进一步规范商业、商务办公等非住宅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,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。 此次出台的《意见》强调,商业、办公建筑的内部平面不得采用类似住宅、别墅等居住建筑的平面布置形式,不得设置居住空间以及为居住配套的设施,并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。 按照《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》,《意见》再次重申办公建筑除集中设置的配套餐饮区域外,其它区域不得设置厨房及相应的燃气管道,并不得预留加建、改建卫生间、厨房或夹层的相关构造及设施。 此前,曾出现部分商业、办公建设项目名称向住宅小区看齐的现象,《意见》表态严禁其使用含有公寓、家园、花园、花苑等住宅性质的名称,不可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商业、办公建设项目。 此外,《意见》还规定,主管部门在拟定项目规划条件时,应明确项目用地性质、建筑功能比例以及建筑设计要求等,并将规划条件纳入土地招拍挂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,明确项目是否禁止或限制分割转让(销售)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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